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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大讲堂(三) 发表时间:[ 2023-05-05 ]  来源:[ 山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  浏览次数:[ 61 ]

企业年金大讲堂(三)

山西云时代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一、公司简介

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承担着建设山西数字政府和引领全省数字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使命。云时代公司紧抓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机遇,积极推进改革发展“1563”战略布局和“1235”行动计划,形成了“一云两园五大板块”业务架构,以数字信息产业以及军工信创和铜基高端制造为主业,聚焦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智能制造、信创技术和数据经营等领域发展。同时不断践行“引领山西数字信息产业发展”的使命,落实全省“五个一”总要求,打造国内领先的数字政府建设综合服务提供商,聚焦数字政府云平台基座、数字中台、业务中台建设,推进政务数据上云,强化数据资源管理;重点建设推进涉及数字信息产业基础性、先导性、支撑性的重大公共专项及其它重点项目,全力打造山西“时代云”、山西核心大数据中心、信创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等项目。

二、企业年金建设情况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第36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15号)、《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晋国资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2022年,公司为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建立企业年金。2023年2月,云时代公司完成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的招标工作,选定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3月,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招标工作;4月,《企业年金方案》已提交国资部门备案;下一步计划将《企业年金方案》提交省人社部门备案,完成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前的所有准备工作。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一)做好企业年金计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行使好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职责,监督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宣传工作

根据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指导下属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合规管理和运营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企业年金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宣传工作,把真正为民服务的事做好、做扎实,充分体现省属国有企业年金的制度引领和责任担当。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解读


一、企业年金投资政策历史沿革

(一)第一阶段:标准化投资产品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该办法主要包括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基金筹集,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等制度规定。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2011年,人社部下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确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采取基金化管理模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涉及的四方管理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定义、选择方式、职责范围进行了规定;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产品类型,收益分配及各方管理人费用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在基金投资中,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标准化投资产品。

(二)第二阶段:纳入非标资产

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发展,已有投资品种未能充分满足投资需要;同时受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企业年金基金在部分年份出现了负收益。因此,2013年,人社部印发《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在人社部11号令的基础上,投资范围新增了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非标产品,以稳定收益水平、降低业绩波动。

同年,人社部印发《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允许企业年金投管人发行养老金产品,并定向销售给企业年金基金,以提高投资运营效率。2014年,人社厅进一步出台《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认为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对以上两个文件进行补充明确。

(三)第三阶段:剔除万能险和投连险

2016年,人社部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对职业年金基金各方管理人管理职责、收益分配、计划管理等进行明确,基金投资范围大部分与企业年金基金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万能险和投连险投资功能弱、穿透监管难度大,将二者进行了剔除。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下发《关于暂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通知》(人社监局函[2018]12号),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与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中也剔除了万能险和投连险。

(四)第四阶段:扩大投资范围,统一投资政策

2020年,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快速发展、整合统一投资政策、明确规范投资行为,人社部印发《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明确了年金基金的概念,统一整合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和投资规则,扩大了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明确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比例在计划层面和组合层面实行“双限”,提出嵌套穿透管理原则,提高了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二、年金基金投资政策介绍

(一)投资范围

相比于之前,95号文将投资范围扩大至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同时新增多个投资品种,具体新增内容详见下方表格。

资产类型

投资品种

流动性资产

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AAA),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

权益类资产

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股指期货、优先股(AAA)、永续债(AA+/AAA)

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计价)

公开发行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基金,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普通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型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型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国债期货

固定收益类资产(成本计价)

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非公开发行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AA+),债权投资计划(A),及以上品种对应的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减少了银行理财,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债券正回购

债券正回购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AAA)、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AAA)。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资产,分别是流动性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流动性资产特点为流动性强、变现快,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需要。权益类资产特点为高收益、高波动,在中长期基金投资中发挥业绩增强作用。固定收益类资产根据计价方式,进一步分为市值计价类和成本计价类,其中市值计价类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波动相对可控;成本计价类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相对可预期,也被称为稳定类资产,承担组合安全垫的作用,但也需要特别关注信用风险,避免踩雷,95号文中对该类资产的信用评级、发行主体等方面有明确要求;债券正回购指的是抵押出债券并借入资金的交易。

(二)投资比例

1.配置类条款

95号文对于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其中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得高于40%,该比例相较于之前的30%有所提升,主要是为了增强年金基金的中长期回报。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20%。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得高于135%,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高于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非标产品配置比例合计不得高于30%。

2.集中度条款

出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分散投资风险等方面考虑,95号文对于单只投资品种的集中度进行限制,包括发行规模占比和资产净值占比两类,具体限制详见下表。

品种

占发行规模比例上限

占组合净值比例上限

释义

股票(单只)

5%

10%

-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

5%

10%

-

证券投资基金(单只)

5%

10%

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

ABS及ABN (单只)

10%

10%

以证券代码为标准,不采用所有“优先级”合并计算的口径

信托产品(单期)

20%

30%

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

债权计划(单期)

20%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单只)

-

10%

-

(三)管理要求

一是谨慎、分散风险。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是进行穿透管理。底层资产应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多层嵌套。主要是针对养老金产品进行穿透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不受本限制。

三是不得指定投资。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产品。

四是重申双限要求。单个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整体投资各类资产的比例限制与年金组合要求一致。

社会组织如何建立企业年金


一、社会组织建立年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受自身收入条件,以及属地养老保险政策和人事待遇政策所限,在缴费标准、保障水平、历史遗留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社会组织主要从事公益、慈善以及非营利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养老保险缴费以工资为基数,退休后个人账户积累数有限,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其他工资较高行业的工作人员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原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进入社会组织工作,由于年龄偏大,导致社保缴费年限较短,退休时收入较低。

随着社会组织实力的增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加盟。为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提升社会组织竞争力,许多社会组织负责人以及地方民政部门多次呼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为此,2013年7月,人社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印发[2013]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对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年金作出了操作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而言是提高退休生活水平的现实需要;对社会组织而言是改善内部治理、提高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的需要;对社会发展而言,年金是适应人口结构变化和社会公平分配的客观需要。

二、前期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社会组织整体财政状况并不宽裕,不仅员工福利较少,而且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还有行政支出的上限限制,其次,51号通知虽然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但如果缺乏鼓励性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整体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短期内可能较难得到快速提高。因此,政府的鼓励性政策、配套措施和资金支持可能将成为撬动社会组织年金板块的关键性因素。再次,由于大部分社会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较少,缴费规模往往有限,在年金计划的设立上存在着显著障碍。

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上,1998年国务院曾作出规定,要求“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社会组织无法像企业一样赢利,又缺少政府财政支持,再遇上过高的政策门槛,这使其工作人员很难享受到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2008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后,社会组织在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参保对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该通知第六条特别指出:“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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